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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
2004-05-22 16:49

    




    香港地区位于中国东南海岸,珠江口之东,与广东省的深圳市毗邻,包括香港岛、九龙和新界,总面积1092平方公里。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,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。根据1984年12月19日中英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,两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如期举行了香港政权交接仪式,宣告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,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。与此同时,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,1990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》也开始实施。这个基本法,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、政治体制、经济体制、文化教育体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:
   
    ——中国政府在香港实行“一国两制”、“港人治港”、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。“一国两制”就是在中国统一的国家内,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,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,50年不变;“港人治港”就是由香港人自主管理香港,中央不派官员到特区政府任职;“高度自治”就是除外交、国防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外,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充分自主地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,包括行政管理权、立法权、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。

    ——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民主政治体制。香港特别行政区最主要的机构是:行政长官、政府、立法会和终审法院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,又是特区政府的首长,这两重身份使他具有广泛的职权。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,由中央政府任命;任期五年,可连任一次。

    ——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经济体制。这种经济体制的运作机制主要体现在财政、金融、贸易、工商业、土地契约、航运、民用航空等领域。作为单独的关税地区,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“中国香港”的名义参加世界贸易组织,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。

    ——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、教育、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、体育等方面的政策。这些方面的民间团体和组织可同世界各国、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,并可根据需要冠用“中国香港”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。

    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四年多来,受到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全球性经济不景气的影响。但在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(2002年7月就任第二任行政长官)带领下,特区政府稳妥地处理了一系列对香港政治、经济、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和问题,维护了香港的稳定与繁荣。现在,香港仍一如既往,保持着国际金融、贸易、航运、物流和旅游等领域的中心地位,并继续向世界展现出它的良好前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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