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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领区中国留学人员须知
2018-06-22 15:30

一、注册  

  (一)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领区包括4个俄罗斯联邦主体: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、阿穆尔州、犹太自治州、萨哈(雅库特)共和国;  

  ) 凡在我领区内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、学术访问、攻读本科以上学位并在俄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中国公民,均应在我馆办理注册手续,建立留学管理档案 。注册手续应在正式入学后三个月内办理  

  )留学人员办理注册手续可参照在我馆网站-文教交流栏目下《关于我馆领区内留学人员务必进行网上注册的通知》的要求进行注册并附一张个人1寸免冠照片。注册地址: http://202.205.158.19/SAonline/khabarovskAdmin

  )公派留学人员注册时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  

  )中外院校联合培养、中外合作办学和校际交流项目人员,应提交国内派出院校出具的有关联合培养、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项目的说明和派出人员名单  

   )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,我馆可不予办理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等有关手续

    二、日常管理  

    (一)凡在我馆注册的留学人员,均享受国家为留学人员制定的优惠政策,我馆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,提供相关服务  

    (二)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我馆管理,并自觉遵守国家及我馆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

    (三)留学人员可就近自愿加入中国留俄学生会组织,并参加我馆和学生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 

   (四)在留学期间如获重要成果或重大发明应及时向我馆报告。对学习成绩优秀或获得重要成果的留学人员,我馆将提供必要支持和鼓励; 

  (五)鼓励优秀自费博士生申报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。该奖学金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。凡在俄罗斯攻读副博士学位一年以上,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,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,均可申请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。 该奖学金每年申报评审一次。申报时间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为准。有关申报事项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(www.csc.edu.cn查询;

     三、学成回国手续  

  (一)凡在我馆注册的留学人员(包括在我领区内正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进修、学术访问、攻读本科以上学位并在俄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中国公民),可在完成学业回国前持以下材料到我馆办理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(俗称三联单,以下简称《证明》):  

    1.应届本科生:

   (1毕业证、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;  

  2)护照首页、留学期间所有签证、出入境验讫章原件及复印件;  

  3)入学以来与俄方院校所签的所有留学合同、与学校宿舍所签住宿合同原件及  复印件;  

  4)回国行程单(电子客票)原件及复印件 

  5)登记注册表(附一寸证件照1张),因特殊原因未按期注册人员可根据本须知第一条第(三)款补办注册手续;

   (6)校方开据的在读证明原件(Справка),内容应注明何时入学,何时毕业。

     2. 应届硕士、副博士、博士:

办理留学回国证明手续时, 除以上1所列材料外,还需提供:

(1)毕业论文电子版(刻录成光盘);

     (2)《个人留学总结》并签字。  

   3.其他留学人员:  

  其他留学人员包括:以中外院校联合培养、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方式出国的留学人员。对上述人员的学历层次在《证明》中标注为其他留学人员  

   获颁第三国学历的并且在外居住6个月及以上拟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,不论是个人留学方式出国的,还是以中外院校联合培养、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方式出国的,均可申请办理《证明》,其学历层次选择其他留学人员 

   上述人员办理留学回国证明手续时除以上12所列材料外,还需提供:  

 1)国内派出院校出具的有关联合培养、合作办学和校际交流合同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 

 2)国内派出院校出具的有关联合培养、合作办学和校际交流合作项目说明及派出人员名单  

   4.往届毕业人员: 

  因特殊情况未在回国工作前申请开具《证明》的,可在回国后向我馆提出补办申请。除以上123项所列应届毕业人员所需材料外,还需另提供:  

 1)本人签名的关于补办《证明》的申请原件;  

 2)俄方院校出具的学习证明原件。  

  5.进修、访学人员: 

 1护照首页、进修(访学)期间所有签证、出入境验讫章及复印件;

  2进修(访学)期间与俄方院校所签的合同、与学校宿舍所签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;  

  3回国行程单(电子客票)原件及复印件 

 4)登记注册表(附一寸证件照1)因特殊原因未按期注册人员可根据本须知第一条第(三)款补办注册手续;

  5)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的原件及复印件(导师签名,原件审核,复印件存档);       

  (6个人留学总结  

  (二)连续获得多个学位(学历)的人员,我馆只就其一段学习经历在其回国工作前开具一次《证明》,其他留学经历可在《证明》备注中进行表述。

(三)如留学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,可委托他人办理,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需在委托书上签字。(委托书范本参附件)。我馆未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办理《证明》的受委托人。如遇材料丢失或信息错误等情况,委托人自行承担后果。  

(四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请妥善保管,遗失不补。  

   (五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馆办理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,来馆办理《证明》前请电话预约,联系电话007-4212-302354。正常取件时间为成功递件后3-5个工作日。请前来办理《证明》的留学生不要购买递件当天的返程或回国机票。  

    四、所获学历、学位认证和评估  

按有关规定,凡我馆注册建立个人留学管理档案的留学人员,完成学业并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回国,可持本人学历学位证书、我馆开具的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和相关材料,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其授权机构办理在俄获得的学历、学位证书的认证和评估事宜。   

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,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中心   

  邮编:100083,电话:010-82361188;传真:010-82303931
网址:http://www.cscse.edu.cn  

     五、教育咨询电话及领馆地址  

    电话:0074212302354 

    领馆地址:哈巴罗夫斯克市列宁体育馆内 

     注:重要事项可电话预约面谈。 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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